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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任彗菁即任詩怡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
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君璞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

2 項及第1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有效保單,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 年5 月12日壽會博字第1050505456號書函附卷可參,另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產,經本院於105 年11月1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清19號函請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應命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殘值供債權人分配,其餘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則無反對意見,債務人業已提出相當於其所有土地價值之現金39,471元,且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務人任彗菁                                (新台幣)│
├──┬────────────────────────┤
│土地│①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403 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 元,公同共有6 分之1 │
│    │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②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451 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公同共有6 分之│
│    │  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③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560 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公同共有6 分之│
│    │  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④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面積158平方公尺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公同共有6 分│
│    │  之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⑤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117 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公同共有6 分之│
│    │  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⑥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186 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公同共有6 分之│
│    │  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⑦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339 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公同共有6 分之│
│    │  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⑧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9,646方公尺, │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 元,公同共有7 分之1 │
│    │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⑨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839.17平方公尺│
│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 元,公同共有6 分│
│    │  之1 ,公同共有人計有35人)。                  │
│    │處分方法:因係公同共有土地,且公同共有人合計35人│
│    │          ,依公告現值計算且由公同共有人35人平均│
│    │          後,債務人所有之價值僅39,471元,顯不足│
│    │          支付選任管理人及變賣費用,無清算實益,│
│    │          故不予處分。                          │
├──┼────────────────────────┤
│投資│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股票30股。          │
│    │處分方法:因係未上市股票,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
│    │          予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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