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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請人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對人
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吳添正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80 萬元,並簽具本票壹紙為據,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8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7 月9 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吳添正未依約履行;又於104 年12月9 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枋寮鄉 │金榮│ │43 │建│0 │54 │19.86 │全部 │重測前:枋 ││ │ │ │ │ │ │ │ │ │ │ │寮段北勢寮││ │ │ │ │ │ │ │ │ │ │ │小段274地 ││ │ │ │ │ │ │ │ │ │ │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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