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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原告
    黃地利
  • 被告
    黃振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 請 人 黃地利 相 對 人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復元因積欠聲請人及相對人黃振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黃地利及相對人黃振益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102 年8 月12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尚欠債權人500 萬元。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2 年5 月14日因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黃振益,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振益及債務人鴻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埤鄉 │餉潭│ │81 │旱│0 │38 │80.00 │全部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 │ │2 分之1 │ ├──┼───┼────┼──┼──┼───┼─┼──┼──┼────┼───┼─────┤ │002 │屏東縣│新埤鄉 │餉潭│ │81-5 │旱│0 │58 │31.00 │全部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 │ │2 分之1 │ ├──┼───┼────┼──┼──┼───┼─┼──┼──┼────┼───┼─────┤ │003 │屏東縣│新埤鄉 │餉潭│ │221-29│建│0 │3 │77.00 │754分 │債權額比例│ │ │ │ │ │ │ │ │ │ │ │之32 │2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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