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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嘉
相對人
程美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308號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存字第1615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525,000 元作為擔保後,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752 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在1,575,000 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該假扣押程序雖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惟假扣押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300 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619,660 元本息確定,上開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本案請求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命返還聲請人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308 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存字第1615號提存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8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300 號判決書為證,並經調取相關卷證核閱屬實。本件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聲請人已獲保全請求之全部勝訴判決,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聲請人得持該確定判決,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無庸法院裁定,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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