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 被告
-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玉玫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訴訟,被告陳稱:對原告尚有不當得利債權存在,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重上字第109 號返還房屋等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審理中,並主張以該不當得利等債權與原告本件債權為抵銷等語。經查,被告確於系爭民事事件中,主張以其對原告不當得利債權與原告本件債權為抵銷,並經列為爭點審理,此有系爭民事事件105 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 頁),則系爭民事事件就此抵銷主張之審理結果,自影響本件得否抵銷及抵銷金額若干之認定,是本件顯以系爭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在系爭民事事件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