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告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玫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訴訟,被告陳稱:對原告尚有不當得利債權存在,已另案起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重上字第109 號返還房屋等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審理中,並主張以該不當得利等債權與原告本件債權為抵銷等語。經查,被告確於系爭民事事件中,主張以其對原告不當得利債權與原告本件債權為抵銷,並經列為爭點審理,此有系爭民事事件105 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 頁),則系爭民事事件就此抵銷主張之審理結果,自影響本件得否抵銷及抵銷金額若干之認定,是本件顯以系爭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在系爭民事事件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