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