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美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953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3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