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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立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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