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永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烈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龍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永弘營造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屏東縣東港區漁會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84,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