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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竣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勇
被上訴人
即被告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55,495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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