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竣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55,495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