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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竣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勇
被上訴人
即被告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3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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