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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美芳
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信用卡
  、信用貸款及分期貸款等,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詳
  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⒉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勞保或農保等保險,若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並提出聲請人經營早餐店收入支出表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聲請人僅陳明有受扶養人而未陳報扶養費,請提出三親等親屬
  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
  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
  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⒋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⒍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 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⒎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⒏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⒐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⒒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⒔聲請人為「阿威進口童裝」、「五線譜流行館」、「童黨服飾
  館」及「嘜不停早餐吧」之負責人,上開商號營業狀況如何?
  何時起為非營業中?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
  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
  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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