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國一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蘇雅慧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⒉聲請人曾任金鑫企業社之負責人,請說明此商號於聲請更生前5 年迄今是否營業中?如有,請提出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無,亦應提出何時停業之相關證明。 ⒊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3 年9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聲請人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 ⒍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⒎提出受扶養人(許麗嬌)之103 至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財產清單。 ⒏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