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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志穎
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說明債務種類為信用貸款、信用卡
  、房屋擔保借款,請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
  (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
  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⒋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年度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⒎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⒔聲請人曾擔任宏大商行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
  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
  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
  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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