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證智
- 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104 年1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 資袋或其他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 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6.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7.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8.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1.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2.聲請人曾擔任永順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韋益建材行、 弘音小吃部之負責人,請陳報5 年內是否尚有營業活動?如 無,應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 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 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聲請人名下尚有2 筆土地,請釋明在資產遠大於負債之情形下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