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曾國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 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 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 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據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應為其母所有,上開房屋坐落土地為何?請提出上開房 屋及土地之件務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 產清單。 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有關伙食費、瓦斯 費用、加油費及雜項支出之概略證明文件。 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人現擔任佑祥企業社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 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 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