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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國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
  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
  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
  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據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應為其母所有,上開房屋坐落土地為何?請提出上開房
  屋及土地之件務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
  產清單。
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有關伙食費、瓦斯
  費用、加油費及雜項支出之概略證明文件。
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人現擔任佑祥企業社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
  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
  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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