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劉子健
- 被告任彗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任彗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彗菁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80 條前段、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新臺幣(下同)2,506,573 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04 年9 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該公司雖提出分180 期、利率0 %、每月清償5,338 元之方案,惟聲請人收入不豐,且該協商條件未包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其須照顧未成年子女3 名,其中2 名未成年子女罹有先天性糖尿病,故其無法外出工作,每月僅得以上開未成年子女之低收入戶補助款共 7,800元維持生活,有屏東縣恆春鎮低收入戶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戶籍謄本、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及屏東縣政府104 年11月2 日屏府社助字第10474692600 號函可參。且聲請人102 、103 年無所得,於95年3 月17日自金滿億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後,即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每月所得為7,800 元。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自陳其每月須支出餐費5,400 元、交通費600 元、電話費700 元及其他支出1,500 元,合計8,200 元,聲請人雖僅提出部分單據,致本院無從核算正確數額,惟未逾105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應予認可。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所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後,已無剩餘。又聲請人固與他人公同共有9 筆土地,總額為1,264,601 元,且其之持分比例約為1/6 ;另聲請人有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社股30股,價額為3,000 元,上開財產共計約213,767 元(計算式:1,264,601 ×1/6 +3,000 = 213,767 ),有領取股票證明及前揭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稽。然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2,872,344 元外,尚積欠資產管理公司至少363,336 元,有債權人陳報狀可佐。準此,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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