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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美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每月薪資是否係領取現金?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暨明細、104 年5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
  資單、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相關證明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
  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租賃房屋支出租金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書)。
4.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5.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聲請人曾擔任龍昌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未營業,請提出非營業
  中之營業稅籍證明。如尚營業中,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
  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
  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
  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及
  扶養費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
  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3.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
  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
  明並提出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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