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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請裁定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昭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黃昭輝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5 年5 月9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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