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務人 黃昭輝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亞太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黃昭輝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5 年5 月9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