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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佩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告
王改
被告
大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19,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9,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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