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良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宜秀
- 被告
-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等上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2,8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8,48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