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德實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 被告
- 長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原豪
- 被告
- 信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博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2,64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