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竣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勇
- 被告
-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