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告
竣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勇
被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