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