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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告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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