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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王碩禧

  • 當事人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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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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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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