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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告
唐真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視其聲請為起訴,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17,3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654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2,162,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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