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唐真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視其聲請為起訴,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17,3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654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2,162,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