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泰昌行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威揚 被 告 尚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德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437 元,應繳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