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弘欣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家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