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 原 告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 告 山水畜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1,5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