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川頁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順 一、上列人原告與被告張水桐、張水清、李張秀蘭、張秀鳳、張雅琪、張嘉慧、張雅菁、張琪瑋、張峻松、張林桂味等10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張水桐等10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