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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原告
長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曉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芸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 元,扣除已繳3,200 元後,再審原告應再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再審被告李芸羚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含記事)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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