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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
安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獅子鄉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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