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 陳龔智 訴訟代理人 蘇傳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2,20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