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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反訴被告
和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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