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桓文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反 訴被 告 和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