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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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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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