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