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