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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
    林綉茹

  • 被告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80元,上訴人尚應繳納40,425元,至於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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