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墾丁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羚筠
- 原告
- 林榮發
- 被告
-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 訴訟代理人
- 張靖佳
陳奕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加盟契約,約定授權期間為民國101 年3 月1 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授權期間內之原告營業時間,由原告向被告提出品牌使用權利月費,然截至授權期間屆滿,被告均未處理月費事宜,爰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票據2 紙,而依兩造簽訂之加盟契約書第30條約定,兩造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加盟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曾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尚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