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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訴人
洪明振

      盛柏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元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洪明振、盛柏泰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15,000 元、1,375,00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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