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0號上 訴 人 洪明振 盛柏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元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洪明振、盛柏泰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15,000 元、1,375,000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