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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告
芳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董順宸
被告
陳盈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芳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邀同被告董順宸(原名董順文)、陳盈米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3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同日起至110 年9 月17日止,依原告定儲利率加碼年息2.63
    % 機動調整計息,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如任一宗債
    務未依約付息,視為全部到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又因
    上開借款之7 成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原告遂
    將上開借款分為已獲保證(占7 成)及未獲保證(占3 成)
    2 筆,被告之還款則優先清償後者。嗣被告芳盈公司自105
    年5 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已獲保證之借款,並自同年6 月17
    日起未依約清償未獲保證之借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所
    積欠本金餘額分別為740,332 元(已獲保證部分)、317,28
    5 元(未獲保證部分),合計為1,057,617 元,以當時原告
    定儲利率年息1.15 %計算,上開債務之利率確定為年息3.78
    % ,爰依前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加計利息及違約金連帶清
    償1,057,617 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渠等先前有依約還款,現因資金調度困難,希
    望能與原告達成協議,減少按月攤還之金額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授
    信約定書及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
    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57頁),堪信為真實。又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
    權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系爭債務既已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全額清償,其再請求原告許其按月攤
    還並減少攤還金額,尚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備註  │
│    │          ├────────┬─────┤                    │        │
│    │          │     起迄日     │   利率   │                    │        │
├──┼─────┼────────┼─────┼──────────┼────┤
│  1 │   740,332│自105 年5 月17日│年息3.78% │自105 年6 月17日起至│已獲中小│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企業信用│
│    │          │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保證基金│
│    │          │                │          │10% ,超過6 個月部分│提供保證│
│    │          │                │          │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部分    │
├──┼─────┼────────┼─────┼──────────┼────┤
│  2 │   317,285│自105 年6 月17日│年息3.78% │自105 年7 月17日起至│未獲中小│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企業信用│
│    │          │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保證基金│
│    │          │                │          │10% ,超過6 個月部分│提供保證│
│    │          │                │          │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部分    │
├──┼─────┼────────┴─────┴──────────┴────┤
│合計│ 1,057,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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