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原 告 青月村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燊 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