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董泰峰
- 訴訟代理人
- 熊健仲律師
- 被告
- 松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鄭宥葳
- 被告
- 人
- 被告
- 廖偉志
- 被告
- 前列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628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673,550元及其法定利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其中機車維修費非屬得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業經本院另為補費裁定),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19,903,206元及其法定利息,就擴張聲明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2, 024元(計算式:187208-185184=202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