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陳春陽 陳坤智 陳春龍 王壬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金蘭 被 告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