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陳春陽
- 原告
- 陳坤智
- 原告
- 陳春龍
- 原告
- 王壬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金蘭
- 被告
-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