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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告
丸八屏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祉
被告
曹秀杏

      何萬源

      何添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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