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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相對人
即被告
昀昜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被告
廖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3 本金欄關於「3,598,027 元」之記載,更正為「3,598,072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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