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呈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昀昜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充
- 被告
- 廖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3 本金欄關於「3,598,027 元」之記載,更正為「3,598,072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