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照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莊連城│玉山銀行│104年12月5日 │76,274 元 │CA6714525 │五陽電業│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