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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蘇志成律師即郭弘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5 年8 月20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5 年12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備考 │
├──┼───────────┼────────┼──┼────┼───┤
│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9 至│15  │150,000 │      │
│    │                      │87-NE-0000023   │    │        │      │
├──┼───────────┼────────┼──┼────┼───┤
│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719 至│6   │6,000   │      │
│    │                      │98-ND-000072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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