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郭弘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5 年8 月20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5 年12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備考 │ ├──┼───────────┼────────┼──┼────┼───┤ │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9 至│15 │150,000 │ │ │ │ │87-NE-0000023 │ │ │ │ ├──┼───────────┼────────┼──┼────┼───┤ │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719 至│6 │6,000 │ │ │ │ │98-ND-000072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