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 債權人
- 鑫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樸真
- 債務人
- 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2 紙(票號:DA0000000 、DA0000000 ),雖係分別於民國106 年9月15日及同年10月2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 年11月20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 息 截 止 日│利息計算方式│││( 新 臺 幣 )││││├──┼───────┼───────┼───────┼──────┤│001 │1,000,000元 │106 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002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003 │417,979元 │106 年11月10日│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