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潘家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家慶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之契約書,並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6 年12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