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26,871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三紙、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查該支票之受款人係「朝源鐵材行」、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PL00000000之發票人亦為「朝源鐵材行」,尚無從推知就此三紙債權金額部分,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亞本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