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邁迪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
- 債務人
- 泰豊動物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泰豊動物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泰豊動物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