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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債權人
胡靜
債務人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①票號:BIP0000000,雖係於民國105 年4 月2 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5 年4 月 7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②票號:BIP0000000、BIP0000000、BIP0000000、AE0000000 ,雖係分別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同年6 月1 日、4 月30日、5 月13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6 年3 月21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編號│發  票  日│金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001 │105年4月2日 │1,000,000元  │105年4月7日 │BIP0000000│├──┼──────┼───────┼──────┼───────┤│002 │105年4月12日│1,000,000元  │106年3月21日│BIP0000000│├──┼──────┼───────┼──────┼───────┤│003 │105年6月1日 │2,000,000元  │106年3月21日│BIP0000000│├──┼──────┼───────┼──────┼───────┤│004 │105年4月30日│1,000,000元  │106年3月21日│BIP0000000│├──┼──────┼───────┼──────┼───────┤│005 │105年5月13日│4,000,000元  │106年3月21日│AE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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